《钢贸的那点事——细数钢贸链各环节罪与罚》
第26节

作者: 专用马甲122
收藏本书TXT下载

  等等,还有最最后,你们都以为楼主写到这就结束了吗,楼主还没有提出解决意见,岂可就这样收帖?
  日期:2014-01-26 15:51:19
  当前情况无非是钢贸商欠了银行或者国企的钱还不上,还有部分民间连环账。对此楼主强烈呼吁银监会和国姿委应该成立联合调查组来梳理此事:
  1、立即停止当前无谓的计息;
  2、全面清理资金流向,梳理关系;
  3、查实若有银行/国企工作人员从中收受好处,追回相关款项,退还钢贸商用以偿还借贷本金;
  4、对于流向较多,即牵扯银行、多家国企的连环套,调查组应该联合牵头多方共同协商处理,对于能解除债务的中间单位尽快解除。当前各单位都是各自为政,自己单方面协调,或是由部分法院做少量协调工作,这样即浪费社会资源,也并不能取得任何实际成效,且带来大量无谓的诉讼费等费用;
  5、对于连保、互保而牵扯其中的单位集中处理,协商折中方案,按一定可接受比例由连保单位上交“赔偿”也好,“罚款”也罢,将牵扯单位尽快处理;
  6、对用使用资金主体的钢贸商,联合小组应协调经侦、法院等单位着力查处,在保障责任人一定生活条件的情况下,清查所有债务,清理其资产。个人意见认为国企本身违规操作,作茧自缚要还只能偿还本金;对于银行债务查明利息利率,对于不合理利率不予支持,只偿还本金;
  7、上述过程之后仍资不抵债者,协商延时可行偿还方案,楼主认为这里面确实有大字不识的农民,但也确实还有一大部分拥有较强专业知识,丰富社会经历的从业者,希望能够物尽其用;
  8、仍没有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提交法院审理,钢贸商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法律责任,且将来若回归社会后限制其部分高消费行为(参考老赖),对于这部分受到损失的银行或国企依当时出款理由和性质酌情提请坏账;
  9、成立基金对于受损主体适当补贴;

  10、对银行提出警告、罚款,追究相关个人责任;追究相关国企领导个人责任、对国企进行重点警告、罚款,严厉的罚款!
  11、等等吧,上述细节有待大量讨论和协商,需要集中智慧来处理。楼主只是希望有联合有效的主管部门来处理此事,形成有权利、有公信力的组织牵头,让各单位达成互信来切实解决,只要在这个前提下,并不能保证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楼主相信起码可以解决部分事情。其核心思想是,决不能让行骗者拿钱逍遥,也不能放过背为私牟利,渎职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不成熟的意见,仅供参考吧。本帖正文完于2014-01-26,祝各位新年新气象,新春快乐。
  日期:2014-02-07 11:13:53
  有朋友是做监管的,问监管公司需要注意哪几个方面,这里回复一下
  货物质押中监管公司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作为监管公司那自然说明货主是不自己,只是暂时监管货物,相对来说风险大,收益小。其宗旨就是货不能丢,所以以笔者浅见应该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监管公司要有明确的管理流程和规章制度,并且依相关制度实施;(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并非是做给领导或是别人看,而是如果不出问题则无关紧要,如果出现问题走法律程序这个就尤为重要了)
  2、有自己的监管仓库优先,这样风险最小;
  3、非自己的仓库则有一个“认库”的过程,“认库”就是考核仓库等等,最后重要的是签订协议, 老古话说“丑话说在前头”,订协议就是先说“丑话”,这里所有都是做最好的准备,最坏的打算,规矩定了还一定要有文字;
  4、货物进来清点之后要单独划监管区域,这个要尽量跟仓库争取,单独区域一是好管理,二是防被别人指货冲数;
  5、划立区域之后要挂牌,即类似“此批货物由某某监管公司监管”,标牌醒目;
  6、上述齐全之后再对真正货主出具收监货物证明;
  7、第1条说的建立制度应该会提到监管办法了,我不管是派人常驻,还是一天看二次,或是一天一次,总之有人去看了,就得做记录;
  8、最好是能够拍照,留底;
  9、放货的时候一定与货主建立可行可靠的安全方案,货主提货相关文档一是要绝对保留、二是打电话确认 、三是现场提货人相关信息,比如司机签字,车牌号等能记录的都予以记录;
  10、与货主确定周期对账,若货主不愿意或没办法核对,监管公司也最好能做到固定周期书面提交货物清单;
  11、之前放货手续若是传真件,即时更换成原件。(前提是之前约定传真件也有效)
  12、若有机会相关的货物监管员要做到轮岗轮班。

  以上大致是最市场上常见比较严格又可行的监管办法了,各监管公司可依自己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请按 Ctrl+D 将本页加入书签
提意见或您需要哪些图书的全集整理?
上一节目录待续精品推荐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