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42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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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年代,纺线织布,是赚大钱的事,不仅供家人做衣裳,还可以上街市卖得大价钱,还可以直接做钱的替代品流通使用。按秦律规定,一匹品相完好的布值11钱,而那年的消费水准是一日二餐2钱的费用。于是而妇女在家庭中便拥有一定数量的私产。劳动所得算一部分,娘家的陪嫁也算一部分,比如衣器、媵妾等,原则上是属于女方的,当然男方可以共享。寡妇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见司马相如的成都老家是“家徒四壁”,于是演了出“当垆卖酒”,结果分得“僮百人,钱百万”,携心爱的司马相如回成都,“买田宅,为富人”,快活去了。陈平娶了连死了五任丈夫的寡妇张氏,也把嘴笑歪了,叫做“赍用益饶,游道日广”。法律上认可这些“贴己”是属于女方的。《法律答问》说: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不应没收。
  日期:2014-10-14 14:29:17
  【连载96】 
  夫妻有一方犯罪没官为奴,是否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自动解除?秦律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1989年在湖北云梦县发掘的龙岗六号秦墓,其中出土有一枚秦简,似乎透露有这方面的信息。简文提到:
  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吏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
  县官误判一个叫“辟死”的人,该县官因此坐罪,同时:
  九月丙申,沙羡县的丞甲、史丙释放辟死为庶人,并使之娶了原来的妻子。
  有二种情况可以讨论:一是一方有罪,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再就是无罪的一方向官府提出离婚申请(也可以不申请)。鉴于目前的材料,尚不敢做明确的判断。前面提到的“毛诬讲盗牛”一案中,讲的妻、子因连坐罪籍没为官奴,官府转手把她们卖了。等发现是冤案以后,才由官府出面赎回(妻、子已卖者,县官为赎)。这与辟死娶了原来的妻子情况相似。但《司空律》又规定:“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5]。”是说隶臣有妻,如果其妻是更隶妾或自由人,就由家庭供给衣服。外妻,指其妻身份自由。

  秦末,外黄县有富人女去其夫亡,后来看上名士张耳,便与原夫“请决”,就是离婚。这似乎可以看作是秦代亦讲究婚姻自由之例证。女子更嫁,为秦代社会所接受,并不被看作是丢脸的事。但这并不意味着,秦代社会就无底限地容忍为人父母却可以漠视为人父母的责任,抛家弃子,去追求什么自由。因此秦律严厉打击“为人妻去亡”、“妻为逃嫁”,乃至赋予子女这样的权力:不认曾经遗弃他们的母亲。也就是不必赡养曾经遗弃他们的母亲而不犯不孝罪。秦始皇尊重巴郡一个名叫清的寡妇,丈夫死后,她守贞没有再嫁,又以擅长经营而置下家资无数,“僮仆千人”。其在世时秦始皇尊为“贞妇”,死后特修建“女怀清台”,这无疑是号召全国人民向她学习。学习她善于持家,又忠于对方,这是秦代自上而下地对以夫妻为核心的最小型家庭形态的自觉维护,因为这才是帝国的最核心利益所在。降至汉初,这种认识亦未尝松懈。辟阳侯幸吕太后,汉惠帝闻之大怒,逮他入狱,“欲诛之”。吕太后是从秦朝过来的人,自觉理亏,所以那样强势的人也觉得张不开嘴:不可以言。

  夫有罪,妻先告,其妻可以不受牵连,但丈夫若是犯了迁刑的重罪,则其妻尽管有“先自告(自首)”的情节,也要随同前往流放地,称为“当包”[6],《封诊式·迁子》就是这样处置士伍甲的妻子的。但是,妻若有罪被收,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可以给其丈夫[7],这是做为一家之长的丈夫仅有的“体面”。孔子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到汉宣帝才实行之,秦律中不存在“相隐”的概念,隐了反而有罪。你要借此攻击秦律的刻薄寡恩、毫无人情味,也可以,问题是要因此连坐而亡族破家呢?赵括出征,括母面见赵王撇清关系,不也防一手么。儒家讲“不惩不戒,小惩大戒,此小人之福也”。妻先告,惩戒了其夫,又保护了子女免得沦为奴隶,又何得刻薄寡恩之讥?是以夫妻间的包庇要成为打击对象。《法律答问》有:“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知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知,为收[8]。”丈夫盗得千钱,在妻子处隐匿三百钱,应怎样处罚其妻?如果其妻事前就知道盗窃,事后又为他窝藏三百钱,在主观心理上就不单单具有窝赃的故意,而且具有盗窃的故意,因而以她所窝藏的三百钱作为盗窃数目来论处。这是因为盗窃是重罪,适用家属连坐法。秦律规定:“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比如某丈夫夜间行盗,赃值一百一十钱,其妻、子知情,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其妻、子应同样论罪。

  日期:2014-10-15 09:00:56
  【连载97】 

  如果事先不知情,那就不能适用家属连坐法,只作为一般的收藏处理。《法律答问》说:“夫盗三百钱,告妻,妻与共饮食之,何以论妻?非前谋也,当为收。其前谋,同罪。”丈夫盗窃,并告诉其妻,其妻还和丈夫一起用这些钱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盗窃前与妻子共同谋划过,那么就说明其妻在主观心理上具有盗窃的故意,与其夫构成共犯,故与其夫处以同样的刑罚。如果其妻在事前没有参与谋划过,只是事后知道,就以连坐法论之,当收为孥。

  夫妻间的关系就此得到规范,地方风气随之发生转变,而且转变之巨,仿佛滴水穿石的功夫,连转变者本人亦要不知情,这就是孔子说的“百姓日用而不知”。直到有一天,荀子徒步穿过秦代的农村,“观其风俗”,见“其百姓朴”,“甚畏有司而顺”,于是发出一连串的惊呼。事实上,荀子所震惊的秦风之淳朴,实非一朝一夕可以养成,从商鞅入秦(前361)至荀子入秦(前260),百年间,方有这样的政平讼理,民风趋简。眼下,荀子就坐在这样一个家道朴实的家里。男主人招呼三个孩子,一男二女,或者二男一女,“过来过来”,向这么有学问的先生问好行礼。这么有学问的先生也一定回赠了一点什么,给这几个“可爱的孩子”。然后男主人大声地跟妻子说话,杀一只**,这么好的先生来了。妻子应了一声,然后听见杂踏的脚步声——几个孩子在跑,然后是鸡翅膀扑腾的声音。

  荀子饶有兴致地关心起粮食和疏菜,又问起劳动力问题。男主人回答说,这好办,出钱就可以雇到傭工。荀子睁大惊奇的眼睛问道:“《商君书》不是禁止雇用傭工么(无得取庸)?”“上头的事,我们种田,我们不懂。我们只知道亭长手中的二尺板一年一换,上年不合规矩的事一定不会再次出现在第二年的二尺板上。”“这样啊,”荀子说。
  事实确是如此。当初商鞅连旅馆都禁止百姓开,说是这样一来,“乱七八糟的一些人就寸步难行,开设旅馆的人也混不来吃”,然后这二拨人就得乖乖回去务农,“荒地就必然耕垦了”。同样的道理,朝廷不许阔人家雇用傭工,那末,阔人家就不能雇人修建房屋,其家的“懒汉”们就得自己动手劳动,做雇工的人就没处吃饭,这二拨人一旦安心务农,“荒地就必然耕垦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回过头来看,如此的“逻辑推理”难免理想化。商鞅晚年在逃,求宿函谷关的某旅馆,这么说,他是有机会遇见并接受当初的一些设想在现实中的变迁。树挪死,人挪活,大千世界,哪能做到老死不相往来呢。军人出征打战,商人交通货物,学人负笈游学,要的就是行云流水,这个世界才一幅活过来的面孔。《法律答问》说:“什么叫‘旅人’?寄居和外来作客的人,称为‘旅人’[11]。”荀子端的就是旅人也。当然,秦政府不鼓励私人旅馆业的发展,是可能的,正如官府再提高酒肉的价格,再加重酒的税额,也还有卖酒的人家一样。前提是必要得到官方的许可,睡虎地秦简《田律》规定:“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田啬夫及部佐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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