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46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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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19 10:24:40
  【连载103】
  农忙时节的二月至九月底,干农活的隶臣每月可多得半石口粮。在这方面,秦人的细致功夫真是到家了:小城旦或小隶臣能参加体力劳动的(小均指未成年),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劳作的,每月一石。小隶妾或舂能参加体力劳动的,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的,每月一石。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
  未成年的小孩要体恤,上了年纪的老人亦要体恤。达到一定年龄,血脉既衰,着实干不动体力活,是为“免老”,年龄通常需要六十岁以上,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官府严加审核。在这个问题上,不当免老而免老,当事人罚二甲。里典、伍老不告发者罚一甲,相邻伍家,每家罚一盾,同时全部予以流放。这个处罚是相当严重的,意思是得慎重。达到免老年限的免隶臣妾,男子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

  刑徒的衣服,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特别是有家室的刑徒。实在无力自备的,可以由官府提供,但必须以劳役抵偿衣价。由于白昼的时间是冬短夏长,因而冬季每作一天半,抵夏季一天。妇女和儿童的体力不如男子,故做杂活的隶妾两人抵男工一人,更隶妾(以部分时间为官府服役的隶妾)四人相当于男工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于男工一人。
  至于冬夏两季的衣裳,隶臣等男刑徒,冬季每人缴纳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未成年的,冬季七十七钱,复季四十四钱。隶妾等刑徒,冬季每人缴纳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未成年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8]。发放衣服的时间,夏衣是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是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逾期不领的不再发给。至于衣服的面料,也有详细的规定: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斤,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

  这些衣服通常以赤土染成赭色,以故囚犯又称赭衣。《汉书·刑法志》就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比如鬼薪、白粲、城旦舂、私家奴婢被用以抵偿债务而从事劳役的,就穿红色囚服。二八年(前219),秦始皇南巡衡岳,欲渡湘江而受阻于大风,迁怒湘君,“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这个“赭”字依秦律当是用赤土将湘山涂成红色,以判湘君为刑徒之意。
  “盗杀安、宜等案”,聪明的犯罪嫌疑人便是利用红色囚衣来伪造作案现场。
  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十一月初一,名叫喜的人报告说,发生了命案。县廷随即命狱史“彭沮”、“衷”前往勘验,发现安、宜以及一无名女尸都倒在卧室,被害人脖子上有刀砍的伤痕。安尸体旁还发现有一件红衣服,像是城旦的。
  询问报案人喜,得到的情况是:曾经见过该女子生前跟安等干活,不知是什么人。邻居“衔”说:宜、安本有布衣、裙襦、袴、履,都丢失不见了。彭沮和衷于是将侦破的方向放在城旦身上,不分日夜、详细排查了邻县和本县的城旦,然而并未发现近期内有突然失踪或丢失衣服的城旦,案件一时毫无进展。县廷遂加派人手,让狱史“触”也参与其事。触等分别盘问了所有在安周围种田的人来了解情况,亦无所获。触等再次转变侦查方向,带领司寇“晦”,分别在田间小路和交通大路上,稽查过往人员,寻查行迹可疑人员。一番努力之后,仍未获有价值线索。

  日期:2014-10-20 08:21:11
  【连载104】
  6.里人孔丘
  里的原意为居住的村落。孔子在《论语》中口不离“里人”怎样,意指地域与时间的关系,磨练出来的情非寻常的乡间因素。在秦代,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意思有点像现在的行政村,但规模远比行政村小得多,或者说是大小不一的自然村更贴切。《封诊式·毒言》提到里中各户的代表一次性可以召集到二十人,那么该里至少有常住居民二十一户;里耶秦简提到,迁陵县启陵乡成里有住户二十七户[1],说明里可以有百人左右的规模(每户以五人计)。

  我在读《史记》时,常会碰到“里监门”这样的字眼。例如大梁人张耳、陈馀在魏国灭亡以后,跑到故楚地的陈县,“为里监门以自食”。郦食其“亦为里监门”。这似乎是说,旧时的里是有门的。《法律答问》说“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失火连带烧毁里门,应罚一盾[2]。此又是进一步的证明。汉景帝时期,家住长安县陵里的石奋,和他的四个儿子皆官做到二千石,以故人送外号“万石君”。某日,万石君的第四个儿子、职任内史的石庆,坐车回家,因为醉酒,坐车径过里门而没下车,直接开到了家门口。万石君得知,以高龄绝食抗议,结果是石氏全宗男子皆脱去上衣、裸露肢体向石奋请罪,才消了他的火气。自是之后,石庆及诸子弟,坐车一到里门,不管什么情况都下车步行回家。岳麓书院秦简整理小组说,“邑中,与田野相对,拥有城墙的城镇、村落”,看来是有道理的[3]。有门的地方一般都会有门梱,不过大体不会太高吧,否则车马如何过得?孙叔敖是楚證hong王的国相,楚国的民俗爱坐矮车,楚證hong王认为矮车不便于驾马,想下令把矮车改高。国相孙叔敖说:“政令屡出,百姓会无所适从,这不好。如果一定要把车改高,我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让乡里加高门槛。乘车的都是有身分的人,不可能为过门槛而频频下车,自然就会把车的底座造高了。”过了半年,上行下效,果然如孙叔敖所愿。

  里监门,便是看守里门的小吏。
  里监门陈馀上班不老实,跑来跑去,遭到里吏的笞打。这里的“里吏”通常是指里典、里佐(里典的助手)和伍老,负责里中之事。里典文献称“里正”,睡虎地秦墓竹简避秦始皇嬴政的讳,改称里典。里吏首当其冲的任务就是掌管里门的钥匙,按时开关门,禁止闲杂人等进出,特殊情况如火警水警、追捕盗贼等除外。里吏每天早上必须端坐在里门口监督士伍外出干活,晚上数着人头关门。这时候“里”呈现的模样大抵是长条形的通道,可以通马车牛车,可见有一定的宽敞。宽敞的通道两旁是住户的普通院落,通常由一间堂屋、二间卧室组成,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过的“一宇二内”结构。宇就是堂屋,通常作为会客的场所,内指卧室。这样的结构模式在平面上便呈一字形,也就是堂屋在中间,左右两边是卧室。《封诊式·穴盗》又记录了“一宇二内”的曲尺形结构:大内为正房(房屋坐北朝南),系夫妻卧室;大内东面是侧室,面积与大内差不多,朝南开有一门;侧室后面(按方位当是朝北)有一小堂。显然这个小堂不具备会客的功能。汉文帝时期,晁错建议官府为迁徙到北方边地的百姓修建“一堂二内”的住宅,显见这种模式当是常见的。

  日期:2014-10-20 14:13:00
  【连载105】
  院落是住宅的组成部分。讲究的院落筑土墙围起,普通的院落或用竹木围成,称篱。院落通常植有树木。西汉时住在长安的王吉,其家院落就种有枣树,刘向家种有大榆树。秦代的规矩是“门桑十木”。院落与院落之间就是里巷,入夜,男女同巷,相从夜绩,至于夜中。想是很热闹的。
  一院落为一户,相邻的五户就是伍人,伍人相保,荣辱与共。法家的主义是人性皆恶,同『居』同伍犯罪,思想上就有牵连,不告奸就是思想犯罪。实行连坐意在堵塞犯罪意识的发生和发展,犯罪意识有所表露时就给以刑罚,就是商鞅说的“用刑于将过”。商鞅严惩私下里的打架斗殴,很可能是基于这样的设想:伍人邻里,过从甚密,一旦结怨势必影响团结大局。在乡里作恶非为,其行为足以影响社会秩序却又不构成犯罪,对这样的捣乱份子(不仁邑里者),官府尚且要将其拿获,送去劳动改造[5],何况是伤人肤体的斗殴了。在这方面秦律的规定是详备的。两人打架,其中强势的一人将另一人摁倒,乘机拔光其胡须眉毛,官府会判强势的那人“完城旦”,送去做沉重的苦役。因为发肤是人的体面,拔了人家的须发就是损伤人家的体面,自然要受到严惩。某人有疑问了,什么程度算“拔人发”呢?有感觉就算拔发。至于咬断他人的鼻子,撕裂耳朵,打断手指,打破嘴唇等等,均以耐刑论处。甚或动起刀枪,那性质就严重了,各以所造成的后果论罪。

  《封诊式·出子》记载了一对妇女闲来无事打了一架,由此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某里士伍之妻甲,已有六个月身孕,却在白昼与同里成年女子丙斗殴,双方互相揪住头发扭打,最后丙把甲摔倒在地。同里公士丁远远看见,赶来相救,把两人分开。甲回到家里即感觉腹痛难忍,到了晚上就流产了。甲将胎儿包起来,第二天一早即向县廷提出控告。县丞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又命令史某、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形式凝血,有从指尖到肘节长短,但不能辨出是胎儿。遂放在一盆水里摇荡,发现凝血确系胎儿。胎儿的头、身、臂、手指、大腿以下到脚、脚趾都已像人,但看不清眼睛、耳朵、鼻子和性别。从水中取出,又成为凝血的形状。又命有过多次生育经验的隶妾某检验甲**出血和创伤的情况,说是甲**旁边有干血,现仍少量有血,并非月经。隶妾某曾见过怀孕流产的,其**及出血情况与甲相同。县廷亦询问了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流产的情况。

  本案例虽然没有得出最终的结论,但从中反映出来时人留存物证的意识和办案人员对刑侦技术的追求,足令人大吃一惊。如果依这样的脉络往下发展二千多年,直到现在,怎生得了,神探还会是李昌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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