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51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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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0-25 10:56:20
  【连载114】
  作为上传下达的重要一环,乡吏熟练的掌握这些应用公文的写作技能,更是一种必须。因为在官狱民刑诸事中,乡吏虽无断案之权限,但查询当事人诸般情况,却是由他们来进行的。《封诊式》“黥妾”条,公士甲控告其婢女强悍,要求官府对其施加黥劓之刑,县丞就要求其籍贯所在乡之负责人核查事实真相,确定这位婢女的姓名、身分、籍贯,曾犯有何罪,再察问还有什么问题,以书面回报。“告臣”条,士伍甲控告其私奴骄横强悍,不在田里干活,不听使唤,请求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县丞即要求该乡负责人,确定其姓名、身分、籍贯,曾犯有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等,请依法加以查封看守,然后书面回报。“亡自出”条便是某乡负责人的书面报告: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行投到,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于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没有其他过犯,现来自首。”经讯问,其姓名、身分确实,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三月份逃避修筑宫室劳役二十天;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共五个月零十天,没有其他过犯,无须再行查问。将甲送交里典乙验视,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谨告。
  此外,查封本乡案犯之家(“封守”条),参与查勘盗发现场(“盗穴”条),这些司法活动亦需要乡吏的参与其中。这么说来,乡官在这方面的知识理应不能少,否则他将无法胜任这方面的工作,或者工作起来会相当吃力。启陵乡啬夫请求上级再给已有里典的某里再配一里典,就受到迁陵县丞据“何律令”的斥责。现有的文献足以表明,秦是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的朝代,在往来的公文中,常会出现“它如律”这样的字眼,一切事宜以律令为准,这就是秦人追求秩序的刻骨铭心的理想,至于成效如何,来自东方的荀子看在眼里。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任命佐吏必须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士伍。此一条款当是对吏员素质提出的要求,起码得保证一定的心理成熟度和一度的社会经验。

  因之,秦有学室制度,用以培训从事文书、档案、书记等事务的吏员,他们的老师便是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史和令史。秦律规定:“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史子”意为史的学徒弟子。这条律文的意思是,不是“史”的学徒弟子,不能在官办的训练吏员的学室中学习,违犯这一法令的有罪[7]。这是因为一旦成为学徒弟子,既可免除徭役,学成后可入仕途。《秦律杂抄·除弟子律》就是对违犯这一法令的具体立法:

  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候。使其弟子嬴律,及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
  当即应当。“当除弟子籍”意即毕业了。律文的意思是:
  学吏成功,应当除去弟子籍,却还没有这样做;任用保举弟子不审当的,均耐为候。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及加以笞打,应罚一甲;打破皮肤,罚二甲。
  日期:2014-10-26 10:02:33
  【连载115】
  可见学室弟子是立有专门的学籍的。县吏胆敢做手脚,包藏军卒为弟子,以逃避徭役,县尉罚二甲,撤职;县令罚二甲。秦律又规定:“驾驺除四岁,不能驾驭,赀教者一盾;免,偿四岁徭戍。”学习驾车的学员,四年时间还未学成,教官要罚一盾,学徒要被除名,并且还要抵偿服四年的徭戍。这样一来,学吏弟子不与兵戍徭役的意思就更为明确了。统一后的秦始皇三十四年,秦廷接受李斯的建议,明令天下,“以吏为师”。终于最大规模成为秦朝的用人制度。降及汉,还有这方面的遗意,经典例证便是“张汤审鼠”。张汤的父亲原为长安县丞,一次外出,嘱咐张汤看家。父亲回来时却发现,家中储存的肉被老鼠偷走了,怒而笞打张汤。年幼的  张汤认为,该受责备的不应是他而应是老鼠。张汤毕竟接受过这方面的耳提命面,为了让证据说话,于是动手扒洞,终于逮着那只该死的老鼠,以及鼠洞中残留的余肉。然后是开廷审理,以肉为证,义正辞严地对老鼠进行了一场审讯。最后判其死刑,立毙堂下。父亲见其文辞不逊久于狱案的老狱吏,大惊,从此就让张汤跟他学习律,抄写案牍。张汤后来成为汉武帝时期的司法名臣。

  不论军功多高,在战场上多能打战,要想进入政府序列,亦得从学吏开始。樊哙就一步一个台阶。刘邦就“及壮,试为吏”。“试”有类现在的试用期,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了你的资格能力,才有机会转为正式的吏员。“试”与秦简中经常提到的“守”的意思接近,后者意为“代理”。路温舒是汉宣帝时期人,家住钜鹿县东里,其父担任里监门。路温舒在放羊时,采摘泽中之蒲,截断作成牒,编起来用以写字。日久天长,习得一手好字,于是请求担任狱之小吏,因便学习律令,转而担任狱史。因他的刻苦,学问日长,县中有疑难事,皆去问他。太守到县里巡视,发现他与众不同,遂提拔任用为决曹之史。

  笼罩在层层“督责”之下的乡吏,基本没有作恶的可能性,唯一的机会就是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官吏挽着裤脚出现在田间地头,这在秦代,当是客观的现象。因为确实有很多具体的事情要他们去做。春耕时节,向农民提供优良的种子(《仓律》),这得有人去做;靠近农田的禁苑要把围墙修好,防止兽类出来伤害庄稼(《徭律》),这得有人去做;定期检查耕牛的饲养,按成绩优劣予以赏罚,鼓励养好耕牛(《厩苑律》),这得有人去做;粮仓不许有鼠洞,如发现有二个以下的老鼠洞,有关官吏要受训斥,三个以上要罚一盾,这得有人去做;春二月,不准进山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料,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禁令解除——以上《田律》),这都得有人去做。尤其是“不准采集刚发芽的植物”一款,分明与后人描述的法家人物尽皆门神似的凶神恶煞,极不对称;“只有因有死亡而需伐木制造棺槨的,不受季节限制”,又揭露出法家人物分明是有心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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