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兑现的法律——秦史的秦律视野》
第57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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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11-01 10:33:52
  【连载126】
  不称职、不正直,似属渎职的范畴。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伪听命书,废弗行,耐为候。”装作听从朝廷的命书,实际废置不予执行,应耐为候[4]。“候”是刑名,职责是专事巡视道路,伺察奸情,以妨不轨[5]。这是比较轻的。《法律答问》说:“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县属各部门的头头脑脑皆可称啬夫。啬夫不以官职为事,一心只想着假公济私,如何论处?秦律的制定者不客气地答复:直接流放[6]。后果已趋严重化。又说:“廷行事吏为诅伪,赀盾以上,行其论,又废之。[7]”成例,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的,依判决执行,同时撤职永不叙用。“废”的惩处实际是宣告了该人仕途的终结。

  腾在文告中进一步威胁说:
  “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检举不服从法令的人,依法论处,对令、丞也要处分。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多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
  “犯令”是一种刑名。《法律答问》说:“规定不要做事,做了,称为‘犯令’;规定要做的事,不去做,称为‘废令’。成例均以‘犯令’论处[8]。”对于犯有犯令、废令罪的官员,无论其是否免职或调职,一经发现,均应予以追究。
  秦人动辄以法,那是因为法是他们的呼吸,是他们的道路,是他们的存在。当然他们也没有忽视道义属性。法律是基层的规范,道义是高级的要求,做到了基层的,拾级而上,自然能达到高层次。这符合逻辑。腾在他的文告中区分了“良吏”和“恶吏”,多就官吏的办事原则与人际关系而言,语气不可谓不诚恳,简直是苦口婆心;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简直是推心置腑,但最后他还是不得不板起面孔说话:

  各县、道收到本文书,应发文书到所属各曹,属曹如不受命,县、道要向郡报告,由郡官命郡的属曹进行责处。过失最多的吏,所在的曹向令、丞申报,令、丞认为该吏不公正,由郡官记录在簿籍上向全郡通报,作为恶吏。
  这分明就是通报批评。一有这样的“劣迹”,谁还肯保举他,这等于是障碍了自己的仕途。
  “恶吏”通常是指这样一类人:不熟悉业务又不学,却又处处装出行家里手的样子,说假话,说违背事理的话,遇到质疑就强辩,结果不是把事情搞砸,就是遇事推诿扯皮;喜欢独断专行,眼底无同僚更无百姓,一心只想捞好处,因此对于圈里的就倍加袒护,不是圈里的就形同仇敌;对于所主管的业务既然门外汉,却又喜欢发号施令,指手划脚,于是难免朝令夕改。再加上这号人能够把针眼当心眼,又能在把单位搞出乌烟瘴气之后,迅速在上级面前撇清关系,领些无关紧要的“自责”,以显示能约束自己。这就是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所说的“善言惰行”,直到汉初依然是朝廷着力打击的对象。

  日期:2014-11-03 08:54:36
  【连载127】
  张释之做“谒者仆射”的时候,一次随汉文帝出行,拐到上林苑的虎圈。汉文帝关心起虎圈的禽兽来,问这问那,上林苑的最高行政主管“上林令”却两眼直瞪,啥也答不上来。虎圈啬夫见他这样,机智地从旁代答,条条是道,只是话偏多了些(欲以观其能,口对响应无穷者)。汉文帝说:“官吏不该像这样吗?上林令不像话。”有旨让虎圈啬夫取而代之。张释之明确表示反对,他说,因为虎圈啬夫的伶牙俐齿就越级提拔他,这样一来,普天之下恐怕都会跟风而徒争口舌之能,不再顾及实际情况。汉文帝吓了一跳,赶忙取消任命。

  秦王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官员朋比结党,弄权作奸。因此,严禁官吏调任时带领原班人马一同赴任,所主管的部门在业务上亦不得独断专行。这点在秦代刑事诉讼之“论狱”这个环节上得以耀眼体现,通常由多人集体议案,然后定罪。岳麓书院秦简给出的专有名词是:“吏议”,指司法官吏关于处分定罪的拟议。“醴阳县令恢盗公米”一案最后的处罪结论是由“南郡守强、守丞吉、卒吏建、舍”共同作出的。“新棲县令谋杀狱史”一案是“新棲县令甲、县丞乙、狱史丙”给出的定罪结论。“毛诬讲盗牛”一案一审结论由县丞昭、令史铫、令史敢、令史赐四人给出。讲在法定时限内再行申诉,廷尉出面干预,最终平反成功。而案件呈报到廷尉署这一环节,亦非廷尉一人说了算,亦是贯彻“集议”的原则。“杜县女子和奸”一案,对于杜县呈报上来的案件,廷尉署就召集廷尉、正、监、廷尉史等三十多人,“议当之”。

  要说民主的话,这多少有点。
  郡县难以决断的事,可以呈报廷尉,廷尉若一时狐疑,亦可递呈御前会议,由皇帝和众大臣讨论裁夺,是为朝议或者廷议。皇帝定期朝会群臣,裁决政事、讨论国事之疑难问题。朝会之中,百官各就所掌,奏事皇帝,事能决即决,有所疑,皇帝乃咨询参与朝会之群臣,群臣得各言其见解。《史记·秦始皇本纪》曰:“(秦始皇)听事,群臣受决事,悉于咸阳宫。”高皇帝七年诏曰:“官司存在疑问的,官吏有的不敢判决,有罪的久而不加定罪,无罪的长期关押不判。从今以后,县、道的官司有疑问的,各上报所属的二千石官审判定罪,二千石官应把最后的判决结果回报。二千石官所不能判决的,移交给廷尉,廷尉也当把最后结果回报。廷尉所不能判决的,可以上奏,并附上所应参照的法令(比律令以闻)。[9]”秦二世少不更事,为赵高所把玩。他哄二世说:“先帝临制天下久,所以群臣不敢骗他。现在陛下年纪轻,又刚继位,与公卿面对面‘廷决事’,万一有什么疏漏,不是在群臣面前自曝已短么。”秦二世于是常居禁中,独与赵高面对面“决诸事”。公卿希得朝见,连丞相李斯想见一面都难。政事为赵高一人所把持,圆扁由他,大事遂坏。

  日期:2014-11-03 14:20:13
  【连载128】
  应该来说,无论吏、民,申诉渠道是通畅的,李斯在狱中依然抱有重见天日的幻想,便是基于此。“讲”亦因此而成功翻案,洗清盗牛冤罪。这是基层的主动。朝廷的主动是直接派员到地方巡视,督责地方吏治,过问狱事,防上发生冤假错案。《语书》及洞庭郡的文告,均提到郡的督责方式之一是有权派员巡视属县,县官亦有权冷不丁出现在所属乡吏面前。监郡的御史,又特别的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会对他所质疑的事情作出干预。“猩、敞知盗分赃”一案便是南郡在省录该案时发现疑点而作出干预。

  范雎初入秦,一踏入秦国的领地就巧妙地遇到丞相魏冉,东去巡视各县。丞相这样,郡守一般也不会老呆在官府里光看文件光听报告,时不时亦要踱出府衙,巡视属县狱事,是为录囚制度。这样一来,干系民命的狱案就由“多头”来管,郡、御史大夫和廷尉,出现冤案的几率也就大大降低,而发现冤案的几率也相对大大增加。“新棲县令谋杀狱史”一案,便是淮阳郡的郡守“偃”巡视新棲县时发现的。

  汉高祖六年发生的这起案例,案情复杂。
  淮阳郡的郡守“偃”巡行至新棲县,发现被收监的求盗甲的案件存在疑点,责令县令“信”作出解释。县令信在报告中,述及了一起离奇的失踪案。求盗甲报告说,他随从狱史“武”外出巡查盗贼,武于六月二十九日巡行至公粱亭辖区,突然失踪,至今未归,多方寻找亦无结果。公粱亭的校长丙认为甲有嫌疑,就将他关押起来,却没有囚系的文书(相当于逮捕证),也不加审讯。这引起了郡守偃的警觉,颇觉得其中有可疑之处:一、武失踪至今已有二十天左右,县廷毫无动作,亦未审讯甲;二、未经侦讯,就认定告发人求盗甲是嫌疑犯;三、没有拘系文书,就把甲关押了起来。种种迹象表明,武可能已被人杀害,偃于是于七月二十一日下令追查,务必查明真相,查清背后奸谋,将真凶缉拿归案。

  偃将此案交给新棲县的县掾,无疑是将县令信列为嫌疑对象。查究证明,狱史武失踪一事,与髳长“苍”有关。髳长系一西夷的酋长。经讯问,苍供称:他过去曾是新棲令信的舍人,是信指使他把武杀了。因为信认为武不是好人,苍就伙同求盗大夫“布”、舍人簪鸟“馀”两人,在校长丙的管区把武杀了。大夫是二十等爵的第五等,簪鸟是第三等。作案的过程不慎被丙和发弩卒“赘”发现,布和馀成功逃脱,苍却被抓获。苍供认是县令授意的,校长丙就把他放了。

  信到案后供述了谋杀武的经过。当年五月,天旱不雨,新棲县让百姓举行求雨祭祀。武留在县城主持这件事,信外出巡视县属各乡,并让一个他所喜爱的男童看家。由于祭祀要举行童男童女的舞蹈,武就征调这名男童参加,没想到这触犯了信。信回来后很不高兴,并为此而责难武。武见信时又踞坐不跪,言语顶撞。信大怒,握剑大骂,武便走开了。过了十几天,信的舍人“莱”告诉信,武要向丞相、郡守报告这件事。信为此深感不安,便让苍杀了武。而他所以不追究求盗甲,正是怕暴露了自己。

  校长丙、发弩卒赘的供辞,印证了信的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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