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传奇》
第45节

作者: 冯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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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0-31 19:46:32

  82.
  办案人员去奎山调查落实后,提审的频率明显增加。我也是尽量配合,详细描述奎山的那桩旧案和武汉的这件新案具体过程,比写色情小说都夸张,以提高办案人员的兴趣。同时也把逃亡八年的经历慢慢叙述了一遍,重点是讲乞讨、在柳州搭茅棚暂住、协助柳州市五里卡派出所追捕杀人案犯等。谈的过程中,装出仔细回忆的样子,慢慢拖时间,让他们总觉得需要知道更多的事,一连提审了七八天,同时还派人去柳州核实情况并得到了五里卡派出所的证实。喻士光曾亲口对我说过:“为了你这个案子,光差旅费就花了一两万。”

  这种长期审讯使我受益匪浅。一是能得到点狱中极为奢侈的阳光和新鲜空气等东西,让身体保持健康;二是可以抽到办案人员的香烟,不给烟抽是什么都想不起来的(后来发现此烟是对我专供,一角五一包的“球迷”牌,而办案人员自己抽两元一包的烟)。三是在这种疲劳审讯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也很辛苦,有时会到院子里活动一下,这里我就会偷着翻看一下案卷。巧合的是,我随手一翻,竟然一下翻到了八0年奎山的那个案子,被被害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一应俱全。最让我没有想到的是,里面还夹有一张被害人证言,所述内容与当年的现场情况相符,没有夸大或缩小。从签字时间看不到一个月,从证言内容中用了较多的“大概”、“可能”、“好象”等模糊概念来看,显然是对往事的回忆。由此看来,那个女孩并没有死,也没有其它人对其进行过侵害。当年或许有过报案,GA也应该去勘察地现场,由于过于神秘化,警戒禁入,好奇的围观群众不明就里,以讹传讹,越传越玄,使我听到了一个多人加工、无限放大的版本,因而逃亡(本文作者冯烽,独家连载于[天涯杂谈])。

  对照法律,综合分析,我知道武汉的案子是无罪的,奎山的案子法定刑是三至十年,由于自行中止了犯罪,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或免除处罚,由此看来,被判免于处罚的可能性极大,最大也只能在三年以下量刑(不含本数)。
  八八年四月底,我的案子被移交到青山区检察院起诉,办案人员竟然与分局的办案人员重名,叫王士光,提审了两次后,就再没消息。据说这个王士光是青山区检察院有名的公诉高手,外号“王铁嘴”。连载地址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66714.shtml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是一个月,法院收到起诉后,应当在七天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一个月内开庭,开庭后应当在45天内做出判决。这样算来,我的案子到八月份就会有结果。没想到的是,直到六月底我都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来听说,分局称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经审阅案卷和对我提审核实,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退回青山分局补充侦查,按《刑诉法》规定,补充侦查的时限是一个月。青山分局并没有对我再次提审,也不知补充了一什么材料,抑或什么也没补充,又原封不动的把案子移交院审查起诉,从新审查起诉的时限仍然是一个月,这次检察院没有退侦,很快就起诉到了青山区法院。法院组织了由舒慧锦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据说这位美女法官最擅长审“花案子”。我于八八年七月六日接到了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估计检察院是七一前后起诉的(起诉书的打印时间是六月28日)。

  又等了两个月,法院也没有开庭。已经向我送达了起诉书,说明法院经审查认可并受理了本案,原则上不应再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必须在一个月内开庭。不管是哪个环节耽误了时间,就本案来说,已经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时限,属于超期羁押,违法办案。对于失去自由的我来说,呼天不应,叫地不灵,只能任人宰割。为了使本案得到有效的监督,我托判完就快释放的短刑期人员记清我家地址,出狱后马上给我家写信说明情况,让家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日期:2009-11-01 23:25:39

  83.
  我母亲接到信件后,马上前往武汉,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大反映情况,这时已经是八八年十月。大致是说:杨学明具体犯了什么罪我们不清楚,相信司法机关会依法处理,该杀的杀,该判的判,那是他个人罪有应得,我做为一个老D员也会坚决支持。但超期办案,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此才向立法和司法机关反映这种有法不依的问题。连载地址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66714.shtml

  经武汉市人大了解,法院向我送达起诉书后,认为此案很难判罪,如强行判决免予处罚,GA、检察两家面子不好看,也不会服气,检察院有可能提起抗诉,影响三家的团结。因此,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让其自行处理。检察院与青山分局协商,打算免予起诉放人,分局又坚决不同意,使检察院夹在中间两头为难,只好再把案子移交到法院。法院收到后,仍认为此案很难判罪,再次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而检察院又第三次把案子移交到法院(本文作者冯烽,独家连载于[天涯杂谈])。

  我母亲经市人大协调,青山区政法委组织公法检司四家开协调会,那三家各有各的意见,分局坚决要判,法院认为不够判,两头都不接手,检察院自行做免予起诉处理,又过不了分局那一关。经过反复讨论,形成了一个三家都能接受的方案:由法院开庭审理,做出轻一些的有罪判决,判个三年两年,被告人一般也不会上诉。
  这种可能性基于一种由审判经验得到的前提,那就是没有请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在庭上自我辩护时,基本说不出有理有据符合逻辑的辩护意见,只会说“希望从轻处理”,和不辩没什么区别。
  在五个多月等待开庭的漫长日子里,我每天钻研法律,分析检察院的起诉书,并用卫生纸的外包装纸写下辩护要点。很快到了冬天,外面特别冷,就把辩护词装在大衣的口袋里,随时提我到庭,穿上大衣就可以走了,免得忘记。
  1988年12月10日一早,喻管教就开门叫我出去,估计就是开庭了。到了门厅,看到法警在等着,就确信无疑了。法警给我戴上手拷,押上了法院的警车。以前并没注意到青山区法院在哪里,看到警车沿和平大道转冶金大道,向厂前方向驶去,离厂前还有一公里多的时候,向右一转弯,就进了青山区法院的大门。
  一般来说,庭审多数是走过场,多数刑辩律师也只是配合检方走过场,并不较真的去辩护。有多名被告的案件,庭审会慢一些,大约需要两小时。单一被告的简单案件,半小时即可休庭。没想到我这个案子由于认真的自我辩护,竟然从上午九点开始,直到下午两点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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