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身经历的一个破产的资本市场故事》
第36节

作者: 大马猴三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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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06-06 21:31:31
  第二十四章又一个没有结局的重组
  虽然把马猴的50万要了回去,但这点小钱其实帮不到王德光太多。摆在他面前的困难还是那么多,一方面他要把恒通光电这个重组戏演足,这样起码短期内孟老板不会对他或者家人采取什么太危险的动作,另外,他还是要努力去筹钱,以备万一。但这5000万花出去容易,再聚会来可就难了,王德光所有的生意基本都没有挣钱的,这填了这个窟窿另外一个窟窿又出来了,他天天就为了这辗转腾挪动脑筋。

  他给林冲打电话,对方当然也是各种不爽,但王德光厉害的地方就是脸皮厚而且能把一分没有的事忽悠成十分,林也是脑子简单那种人,听王德光三说两说又就又信了王德光。觉得这恒通光电如果真能重组成的话,也真的就所有人于水火中了。就答应了王跟他一起去一次。
  这边Jolin呢,天天也是焦头烂额,小北京每天还是在给她各种发短信,除了挑逗她出来吃饭有空一起喝酒外,再就是一直暗示担保人一分钱都拿不出来的,所以啊,6000万卖给他已经是很好的生意了。Jolin虽说有点动心,但感觉现在就打折贱卖股份有点太草率了,而且自己手里还握着雄达的股票抵押呢,相信他们不敢怎么搞。

  在王德光追着马猴要钱的这两个星期,发生了这么几件事:
  这头一件呢,是王德光凑了那两千万其中的1650万先还给了东达作为六个月贷款期的利息,当然,这只是利息。剩下的本金部分那还一分没还呢。而且,现在算来已经是6个月又过了快两个星期了,这逾期时间的利息还是按照40%记。但起码王德光展现出了解决问题的诚意,老王头在四面透风的山上小屋睡了3天后总算被送回了家,回家就大病一场,王德光少不了被他妈骂了好几顿,这么大了做事还是这么忽忽悠悠地不踏实,做生意连快80的老爹都跟着受牵连。

  王德光然后跟林冲一起去了趟恒通光电的总部,当然这都是王德光排好的戏,对方当然表示出对收购光电业务无比的热情,一顿大酒喝下来,KTV左搂右抱一晚过后,林冲又信服了,觉得王德光还是有能量的,这事靠谱,也就给孟又说了不少王的好话,关系暂时回到了正常的状态。
  林也颇不亟待跟Jolin表功了一番,说多亏自己现在全程参与,力挽狂澜,于同恒通的谈判上神勇八方,现在恒通连价格都基本确定了,10个亿人民币全面收购光电资产。顺便邀请Jolin一起吃饭。
  Jolin不傻,表面上打着哈哈,心里是很大的疑问号,这真实性能有多高?王德光买CB被James朱忽悠了已经是匪夷所思了,难道这恒通光电又是一个傻瓜接盘侠?虽然这样,但想也保不齐就有这种小概率事件呢,而且利息刚刚收回来了1650万,也就乐的当个好人,送个顺水人情给林冲,同意了陪林冲吃饭。而且主动提出情况,反正花的也是公司报销,乐的给足林冲面子。
  结果林冲也不知道是哪根筋打错,可能是觉得自己去见Jolin怕紧张得没话聊还是觉得小北京这事还是有戏,就把小北京也叫了去作陪。后来据Jolin跟马猴讲,当然是各种奇葩。小北京真是毫不客气,知道是Jolin功课情况,直接点了瓶1981年的罗曼康帝,就光这瓶酒就花了1万5。吃完饭还非要带着酒瓶走,喝多了也抱着酒瓶死活不放手。也不知道这是真没见过世面还是确实喝多了。

  当时酒瓶子Jolin还拍了张照片,传给大家看看。
  出门上了车,把酒瓶放下,小北京又下来非要熊抱Jolin,吓得Jolin是各种躲闪。最后还是林冲给拖车上去了。当然从那晚以后林冲也不爽了小北京,觉得这人做事太不讲究,知道自己对Jolin有好感还这么搞。倒是林冲当晚表现的很绅士,让Jolin觉得林冲虽然脑子简单了些,但确实还算是实在人,脑子也没有王德光那么多弯弯绕。也许确实能帮到一些忙解决这个难题。
  后来Jolin也私下里跟林冲说,给他一个月的时间,看看能不能把恒通收购的事情谈完,1个月的话差不多是12月中旬了。Jolin是巴不得这事能在圣诞节前能有个交代,她这一年是精疲力尽了,巴不得能够休个长假,啥也不干,睡他个三天三夜。当然如果一个月还是不行的话,那不好意思,只能该起诉起诉了,也让林冲有个思想准备。
  日期:2017-06-06 21:32:39
  第二十四章 续
  第二件事呢,是光电的股票停牌后,多米诺骨牌效应开始慢慢地发酵了。首先Jolin在停牌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内以后就向光电提交了提前终止CB及还款的请求。因为按照当时的协议规定,非正常连续停牌5天就构成了CB的实质性的违约,因此债权人是符合条件要求光电提前偿还CB的,但是没想到的事,要求光电马上还款的可不只是东达一家。2016年12月3日,光电刊登了这么一则通知:
  收到贖回通知及催收函

  本公告乃中國光电網絡系統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根據香港 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09 (2) 及 13.19 條,及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A 部項下的內幕消息條文(定 義見上市規則)而作出。
  債券持有人發出的贖回通知及各銀行發出的催收函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 十九日的公告(「該等公告」),內容有關向中國國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認購人」)發行本金 總額為港幣 150,905,800 元之可贖回可換股債券 (「可換股債券」)。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通知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收到認購人之贖回通知書,以提早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或之前贖回所有尚未行使之可換股 債券及相關權益,以現金結算,總金額為港幣 154,807,532 元。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公司收到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的法律顧問發 出的催收函,要求立即償還最高達 30,000,000 美元(相當於港幣 232,500,000 元)的定期貸款 額度的未償還本金,連同應計利息丶逾期利息和行政費用,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估計金 額約為 4,882,686.31 美元(相當於港幣 37,840,818.90 元)和港幣 1,000 元。催收函中指出,如 果所述未償還的款項在上述催收函的三天內不能償還,將對本公司提出法律訴訟。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集團收到兩份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中信」)的催收函,要 求償還 13,415,000 美元本金(相等於港幣 103,966,250 元),連同應計利息以及其他費用。上述 催收函中指出,如果未償還的款項不能償還,將對本集團提出法律訴訟。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本公司收到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的催收函,要求 立即償還未償還貸款及其應計利息,直至實際付款日期為止。截至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未償 還總額為 9,497,900.37 美元(相當於港幣 73,608,727.87 元)。亦獲通知本公司已撤回匯豐授出之貸款額度。此外,催收函中指出,若未償還的款項不能立即償還,匯豐保留向公司提出訴訟 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公司進行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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