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日本》
第17节

作者: 诸葛方明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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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行政小组的负责人提尔通少校,是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理学硕士,后来又获得哈佛大学MBA硕士学位。入伍之前,他是夏威夷大学、康涅狄格大学的教授。加入陆军后,曾开展远东经济和政治的广泛调查,参与编制供陆军培训用的“日本的政治和行政”手册,因此对日本情况有较深了解。
  财政小组只有里佐大尉一人。他在康奈尔大学取得电子工学学士后,又在纽约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学  的经济学、财政学和国际关系论。毕业后,里佐担任过公司高管、银行投资家,后来又出任美国证券协会首席经济分析师和银行投资业务专业委员,是金融和财经方面的专家,因此,凯蒂斯认为:“有关财政问题的草稿都交给他一人去做,他的能力足以胜任。”
  日期:2019-11-13 09:47:35
  天皇条款最先拟定
  担任“天皇·条约·授权”小组的两名成员是军阶很低的波尔少尉和尼尔森中尉。据说分组时各有所长的精英们都安排好后,却发现最重要内容之一的天皇条款缺少合适的执笔人,只好把剩下的初级军官波尔和尼尔森分配在这个小组。
  与上述各小组四五十岁的骨干精英们相比,初出茅庐、不到三十岁的波尔和尼尔森显得太过年轻和稚嫩,让人担心能否承担这样的重任。
  不过波尔和尼尔森倒是很认真,一开始就全力以赴地展开工作。
  两个人分工把君主立宪制、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读了个遍,详细了解天皇制的哪部分使日本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
  波尔事后接受采访时回忆:“第一天就拼命阅读了资料。明治宪法有英译,瑞典呀挪威等北欧王政国家的宪法也都阅读了。最有参考价值的是英国的君主宪政制度。”
  “你们也知道SWNCC-228号文件吧。基本上就是以这个文件精神为主的。关于天皇制,制定的两种方案供日本政府选择,最终还是要日本国民来作决定。也就是说,一个方案是废除天皇制,另一方案是保留天皇制。而后者必须建筑在民主制度之上。天皇即使是象征性的存在,其权力也将限制到最小限度。就此,我写了很多详细的注释。”
  “必须遵照波茨坦公告中‘根据日本国民表示的自由意志’这一要求,同时保留天皇制是麦克阿瑟的决定。因此我的立场就是将两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加以整合。”
  “我是按照英国王室那样的制度来考虑的。天皇即便不具有统治国家的权力,但却是受国民尊敬爱戴的存在,这样为好。”
   关于天皇的条款,麦克阿瑟手令中有明确的指示,为他们的起草大致确定了方向。
  另外,在SWNCC-228号文件中,详细而明确地指出:天皇对于一切重要事项“仅按照内阁的建议行事”,“剥夺天皇在明治宪法的第11条至第14条(主要指天皇的军队统帅权、编制权以及缔结条约权和宣布戒严权)的全部权能”等等。
  按理,有了麦克阿瑟和SWNCC-228号文件的指引,天皇条款的起草应该顺利些,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出生在日本的波尔,尽管只是幼年时期生活了6年,但天皇的崇高地位和无限权力仍然留下了一些记忆,因而其草拟的条文总脱不了明治宪法的痕迹。
  连续起草了四稿,至6日下午凯蒂斯才允许指导委员会坐下来讨论他们的草案。
   讨论开始时凯蒂斯就强调:天皇的权限要严加限制,天皇是装饰性的存在,这两点毫无疑问是天皇制度的要点。
  因此除了第一条开头的“日本主权在民,主权由遵照国民意志而行动的国家来行使”是由于与宪法前言相重复而删除外,后面的不少条文都作了删改。
  波尔自己回忆:下面的第二条删除了最初的两行,“日本国的皇位世袭传承,由各代天皇君临”,因为君临一词暗示了统治的意思,大家认为不应该用。

  对第五条,凯蒂斯认为:这条“既非包括性条目,也非限制性条目”,最好加上‘天皇只有在内阁的建议和同意下,执行一定的国务’这样的内容。
   同时,“天皇的权限中举出了‘确认法院的判决’,这个部分删除了吧。这样的条款既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全部判决必须由天皇确认,这会引起误解。”
   哈希中校:“我认为有必要在宪法中明确法院是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存在吧。”
   凯蒂斯:“波尔,你写的第六条中,宫中两名内大臣,一名国玺尚书,一名宫内大臣,宫内就设置了四名官吏,我反对这样。”
  “这条目,所设置的官员不是对国会、对国民负责,而服务于天皇,是正式承认了非立宪主义的官吏的存在。不仅如此,在自由主义宪法下,不存在执行事务性工作以上的官吏,即仅仅将一般事务官吏置于高位,显然是错误的。这样的规定完全不能赞成。”
   拉威尔:“确实如此。因为这样的条文,国会还要承担义务设定一定预算来养这些官吏……”

  结果决定把第六条全部删除。
  不过看似遵从上级意见和命令的波尔少尉和威尔士中尉,在关于今后  的规定上却与凯蒂斯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凯蒂斯:草案中关于国民的宪法修改权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到1955年一律不许修改,修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出,需要国会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样写我反对。这在理论上等于剥夺了后代国民自由意志的表达。
   波尔和尼尔森则认为,日本国民还不能很好地运用民主主义,10年内禁止  ,是让日本国民可以在此期间学习熟悉民主主义精神。到1955年以后,国会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探讨  ,而且这样的特别国会此后也可以每十年召开一次。宪法修正案的提出,要获得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这么高的赞成,可以防止简单多数的势力在政治上任意作为来改订宪法。

  凯蒂斯:“自由主义宪法的起草,必须以负有责任感的选民为前提,并且任何时代,都应该没有权利限制下一时代对宪法改订的自由。宪法作为永远存续的文件之同时,也应该具有弹性。对其进行改订的手续,不应过于复杂,必须简明。”
   哈希对双方观点作了折中:“宪法修正案由国会议员总数三分二的多数发起,由选民的半数以上承认通过,这样如何?”
   这一结论,后来就成为现行宪法的原型。
  类似的争论几乎涉及天皇小组的每个条文,缔结条约权、弹劾、反叛罪、法律确认等等,制定的虽然是被占领国的宪法,但其郑重其事的态度似乎并不亚于为自己国家起草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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